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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9日國jia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yi章 總則
第yi條 為了加強國jia標準管理,規范國jia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jia標準的制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國jia標準(含國jia標準樣品),包括下列內容: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分類、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資源、能源、環境的通用技術要求;
(三)通用基礎件,基礎原材料、重要產品和系統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五)社會管理、服務,以及生產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術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通用技術要求;
(七)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技術要求;
(八)國jia需要規范的其他技術要求。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jia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jia標準。
第四條 國jia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有關分析試驗方法,需要配套標準樣品保證其有效實施的,應當制定相應的國jia標準樣品。標準樣品管理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制定國jia標準應當有利于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社會治理,實施國jia戰略。
第六條 積極推動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jia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
鼓勵國jia標準與相應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同步,加快適用國際標準的轉化運用。
第七條 鼓勵國際貿易、產能和裝備合作領域,以及全球經濟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相關新興領域的國jia標準同步制定外文版。
鼓勵同步開展國jia標準中外文版制定。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國jia標準制定工作,負責強制性國jia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依據授權批準發布;負責推薦性國jia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jia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組織實施。
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相關方組成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開展推薦性國jia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承擔歸口推薦性國jia標準的解釋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強制性國jia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國jia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實施情況評估和研究分析工作。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對技術委員會開展推薦性國jia標準申請立項、國jia標準報批等工作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國jia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于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的國jia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十條 國jia標準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標準的批準發布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
第十一條 國jia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國jia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按照國jia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制定國jia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調查、論證、驗證等方式,保證國jia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適用性、時效性,提高國jia標準質量。
制定國jia標準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國jia標準驗證工作制度。根據需要對國jia標準的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等開展驗證。
第十四條 制定國jia標準應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十五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為國jia標準,圍繞國jia科研項目和市場創新活躍領域,同步推進科技研發和標準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國jia標準轉化的時效性。
第十六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實施xiaoguo良好,需要在全國范圍推廣實施的團體標準,可以按程序制定為國jia標準。
第十七條 對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的項目,可以制定為國jia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二章 國jia標準的制定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國jia有關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jia標準的立項建議,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jia標準的立項建議。
推薦性國jia標準立項建議可以向技術委員會提出。
鼓勵提出國jia標準立項建議時同步提出國際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國jia標準的立項建議后,應當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國jia標準的立項建議,可以委托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強制性國jia標準立項建議經評估后決定立項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立項申請。
推薦性國jia標準立項建議經評估后決定立項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審核后,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職責直接提出推薦性國jia標準項目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制定國jia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國內外標準情況、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情況,主要技術要求,進度安排等。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jia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申請立項的國jia標準項目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建議。
評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領域標準體系情況;
(二)標準技術水平、產業發展情況以及預期作用和效益;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有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協調銜接;
(四)與相關國際、國外標準的比對分析情況;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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